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除了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另有一些额外的特殊保护规定之外,法律还一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及所属“附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法规。
企业安排女工从事法律规定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例中,企业安排女工孙某从事法规禁止从事的劳动,违法了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禁止女性井下作业,因此该矿的用工行为违法。
操作提示:
企业需注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如果企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让女工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没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
答:经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考虑到女职工在经期的生理特点及特殊健康要求,《劳动法》第六十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经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录”对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须特别注意,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加明确,可操作性强,而不是像已废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仅仅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载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
···”等工作或不得从事“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法律要点:
法律对经期女职工有特定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经期女工从事某些工种、岗位;
从事经期禁忌工种的女职工在经期调换工种的要求,企业不能拒绝。
本案中,牛某等的岗位处于低温下工作,在她们处于月经期间,这些岗位就属于禁忌岗位,企业没有根据他们的生理周期安排他们的生产任务,违反了劳动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操作提示:
对于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的经期女工,企业要掌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分级标准;如果企业中有涉及女工特殊保护禁止的岗位,在安排生产任务时,需要提前规划。
切记:增加岗位补贴无法代替劳动保护要求。如果安排了经期女工从事其禁忌工作,即使给予女工很高的补贴,仍然要承担对员工的民事责任,并可能操守行政处罚。
三、孕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
孕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有: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乙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元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考虑到孕期女职工本身及胎儿的特殊健康要求,《劳动法》在原则上规定了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的那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秀一时间。
本案提示:
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
企业违背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法规的决定对员工无约束力。
本案中,纺织厂安排方某夜间加班,而方某已经怀孕八个月,属于法律禁止安排加班及夜间工作的情形。因此纺织厂的安排对方某无约束力,方某可以不遵守纺织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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