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行政权,宪法和法律赋予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与公共事务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五、行政法的法源、特点与分类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制定法渊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非制定法渊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区别?
(二)行政法的特点后三内容上
、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内容广泛。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见讲义必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性质和功能:1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产生其他具体惠泽和原则的规范。
2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的规范
3一种普遍性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4不仅指导调整行政执法行为,且指导调整立法行为
5不仅对立法执法指导作用,一定场合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三个特征:
,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了解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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