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国务院令卫生部颁布2008年1月23日通过1993年3月26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施行1994年1月1日施行签署人:温家宝总理签署人:卫生部部长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1、缺乏足够吸引力2、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3、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4、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出台背景护士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1、忽视基础护理工作2、主动服务意识不强3、护患关系紧张4、仅注重执行医嘱,忽视病人病情变化医疗机构重医疗、轻护理,减少护士数量等问题突出出台背景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总体思路执业注册二权利和义务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四法律责任五目录CONTENTS附则六一总则第一章总则(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二)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及享受全国、省部级先进称号及待遇强调: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职业注册取得护士职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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