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壤环境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保护环境、维护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用地环境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及其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厂房及其他设施和/或设备)的租赁。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他主体名下的土地及其地上物的使用和租赁应另行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以下简称“使用方”)有意向使用开发区内场地,开发区与使用方签订合同前,需要参照以下内容: 开发区与使用方,共同协商选定一家具有相应土壤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意向使用的地块的土壤进行检测,检测范围及内容参照《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技术流程(暂行)》(附件),取得相应的土壤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开发区与使用方在合同中明确凭检测报告交付场地,检测报告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规定场地使用期满,使用方归还场地前,参照检测报告的范围及内容重新做一次土壤检测,对比两次检测的结果,土壤恶化部分由使用方负责清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为使用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引起的发生在场地内及周边的土壤污染,按照以下步骤操作:土壤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对照检测报告内的标准进行判断修复土壤土壤检测存在污染由开发区联系使用方,共同协商选定检测机构,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使用方承担。不存在污染使用方必须按照检测报告的结果,将场地内及周边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并由使用方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包括检测费用)。如因其他因素引起的土壤污染,由双方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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