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提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改变,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婚姻关系中一方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使许多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内容,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亦强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制,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本文以尊重夫妻关系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现行规定及其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构想,以期深化对其理论和实践的认识,并对进一步的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离婚的损害赔偿必要性内容归责原则 诉讼时效
夫妻作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体,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逐渐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家庭中的矛盾和冲突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现象。传统习惯认为,夫妻间的家庭矛盾一般由家庭内部解决,除非因特殊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受害方才有可能得到民事救济,这样的规定对保护受害方是远远不够的,也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弥补了这一立法上未明确的缺陷,第四十六条确定了夫妻双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使司法机关进一步对相关案件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根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可基于损害赔偿范畴,在离婚时或在一定条件下,就精神方面或者物质方面所受损害请求赔偿。确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补偿,宜于使无过错方心理上得到平衡,减轻或抚平其心理上的痛苦,从而确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①。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离婚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许多无过错当事人因过错配偶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因而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使无过错方从经济上得到救济,从精神上得到慰藉,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履行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和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使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但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双方自觉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故意违反义务,造成他方财产方面的损害时,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建立与经济帮助并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消除经济上处于劣势的无过错方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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