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科技资源统筹,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切实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宝鸡,特制定以下政策。一、增加科技创新投入 、省政府陕发〔2006〕16号文件精神,市和县(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和1%。企业每年用于科技研发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 ,每年在市级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设立宝鸡市创新专项资金。以奖励、后补助、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优先支持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育;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结合项目。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依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登记,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大专院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创投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开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企业联合债等科技金融业务。对商业银行、创投机构投资创新创业,按照贷款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于新批准成立且已向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此类机构,按照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风险补贴。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世界500强、中央大企业集团进入我市,建立上述研发机构。对上述新批准建立的省级以上机构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已建立的上述研发机构实行科技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同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只奖励一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上述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予以奖励。
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