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第八条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2000元以上的非资源性资产。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村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1、动议。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资产价值确认。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不需评估的,由乡镇、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共同商议,合理确定。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牵头,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备案。3、实施。具体实施中,村“两委”制定处置方案,报乡镇备案,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乡镇要派员跟踪监督。第十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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