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五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第六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第十条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第十二条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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