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合同双边的区别多边方法、单边方法和实体方法之间的对立与共存一)多边方法、单边方法和实体方法之间的对立与共存 ,法律选择思想据说始终围绕着三种基本思想方法,至今也没有超越这三种基本思想方法:“创制多边统一规则;分析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法律选择规则。”后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就是“冲突法方法”,因为它们隐含这样的前提,即多边案件牵涉到的多个国家或多个州的法律之间,常有发生冲突的可能,要解决冲突,得依赖于选择其中某国或某州的法律。单边方法径直把注意力集中于相互冲突的实体法规则的具体内容,力图从它们隐含的法律目的中推断出它们欲有的适用范围,据此认定适用哪国或哪州法律。多边方法把法律关系归类到已有的各种类别中,然后把每类法律关系分派到“它们所属的”法律体系中。实体法方法与冲突法方法相反,力图通过协调和统一相互冲突的法律来解决多边法律问题,而不想选择一个,放弃另一个。以上各种方法实质上反映了对法律适用范围、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渊源以及法律选择过程的本质和局限性的不同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反映了贯穿国际私法历史的、不断变动的法律选择思想的趋势和偏好。 ,用来解决法律冲突的第一种方法是实体法方法。罗马的外事法官曾经使用这种方法,他们解决多边争议的法律来自于裁判特定案件的实体规则,或者从所涉国家的法律中推导出实体规则。因此,当遇到多边私法争议时,第一种与生俱来的法律思想是折衷妥协,而不是从中选择;是综合多种方法,而不是只取其一种;是在追求实质正义,而不是在追求冲突正义。罗马外事法官注重特定案件的实际需要,为此,他们从所涉各国的法律中总结出最合适的实体解决方法,而不是只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还不顾这种选择在特定案件中可能产生的结果。甚至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前,实体方法就绝迹了。直到罗马法在西欧“重现”这段时间,插进来一种思想,主张不要融合所涉的多个法律,而只需选择其中一个。于是,近代冲突方法诞生了。冲突方法的第一种面目是单边方法,最初由意大利的法律注释学家或法则区别学家创立,后由法国和荷兰的后继者加以完善。单边方法径直把注意力集中于相互冲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的具体内容,力图根据它们真正具有的或经推导才有的法律意图,来判断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幸的是,早期的法则区别学家,简直成了语法学家,在阐明法则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时,犯了一个重大错误,那就是过于依赖法则的表面用语。虽然后来的法则区别学说纠正了这一错误,比如科克维尔,就倡导依据法则的目的来判断法则的适用范围。但是,法则区别方法首先让人想到的,是它把所有法则机械地分为属物法则、属人法则和混合法则三类,这是应予批判的。梵希特在其著作中最终推翻了这种划分方法。然而有趣的是,梵希特并没有放弃单边方法。他只是让单边方法具有更多的种族中心主义倾向,极度地信任法院地法,而且把法官描绘成实现国家立法意图的工具,认为法官在判决法律冲突案件时,应该更多地关注法院地国的政策和利益,而不是国际一致性和礼让观念。因此,不管是否由于梵希特的缘故,单边方法完好地延续到了19世纪。在19世纪,它受到了另一位德国学者萨维尼的蔑视和有力的批判。萨维尼不仅拒绝了单边方法最初的基本准则,而且否定了梵希特的单边主义方法中的法院地位的优先地位。直到那时,多边方法根本无法与单边方法相匹敌。相反,萨维尼采纳并完善了双边方法或多边方法。萨维尼并没有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上,也没有探究它们欲有的空间适用范围,而是从相反的方向开始他的分析。他关注的是争议,或者是“法律关系”,并致力于为每类法律关系确定其“本座”所在的国家,或是为每类法律关系确定其“所属的”立法管辖领域。他对照国内私法的主要部门,把多边法律关系划分成宽泛的几大类,然后辨明每类法律关系的固有性质,通过连结点,把每类法律关系的本座置于其中一个国家内。萨维尼对法律关系的分类方法产生了一个中立的、公平的和双边的法律选择规则网络。法律选择规则对外国法和法院地法一视同仁,把每类法律关系分派到某个特定国家内,而不必顾及该特定国家是否表明了适用本国法律的“意图”,也不必顾及该特定国家的法律的具体内容。在萨维尼的理论中,法律选择规则的目标是要实现“国际范围内判决的一致性”,而不管受案法院位于何国。由于萨维尼理论浓郁的普遍主义气氛,因而根本没有法院地保护主义的立足之地――国际私法不应该关注和促进法院地国的利益,而应该尽力保证不管诉讼地位于何处,每类多边私法争议能够适用同一个法律。 20世纪初,双边方法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单边方法,而且开始真正统领各国国际私法的舞台。即使是那些根据法国民法典模式采用法则区别的单边规则的国家,也渐渐地通过司法实践将单边规则双边化了。在美国,引入法则区别方法的最初尝试失败了,而双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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