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9〕100号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超出《目录》规定限额的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及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暂缓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浙林计〔2008〕19号)规定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公安系统涉及车辆和驾驶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127号)中规定停止征收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项目此次不再予以公布。三、取消机场公安部门收取的《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的批复》(浙财综〔1998〕186号、浙价费〔1999〕5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民航〈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82号、浙财综〔1999〕29号)同时废止。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按照《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对已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备注外办1护照费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1)护照50元/本(2)护照加急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2签证、认证代办费(1)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1、在北京代办外国签证:160元/本,每增加一国签证100元;2、在上海代办外国签证:100元/本,每增加一国签证80元。计价格〔1999〕466号,〔1993〕浙价发102号(2)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1、在北京代办认证:380元/本,一次办理两份以上的每增加一本70元;2、在上海代办认证:80元/本。浙财综字〔2006〕136号3领事认证费计价格〔1999〕466号(1)商业文件认证费100元/份(2)民事类证书50元/证(3)认证加急费50元/证(份)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4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财综〔2004〕14号(1)《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2年有效期)每证45元(2)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3)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物价5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详见文件。省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经费从2004年起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再向验审单位收取年审费〔1993〕财综70号、浙价费〔1993〕21号、浙价调〔2004〕26号、浙财综字〔2004〕8号年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收费教育6幼儿园保育费、代管费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详见浙价费〔2005〕204号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文件7义务教育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8普通高中学费(1)学费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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