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委托合同甲方: 乙方:证件号: 为了拓展“我爱我家”灯饰市场,鉴于乙方对甲方的商标注册情况、品牌经营情况等全面了解以及对甲方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的认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经营“我爱我家”灯饰系列产品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1知识产权:特指“我爱我家”商标、标志、商号、“我爱我家”VI系统,“我爱我家”经营管理模式,乙方只能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 1-2推广用品:泛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的供促销所用赠品或装饰品。1-3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他产品。第二章:授权地域及地址 2-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加入“我爱我家”灯饰专卖经营体系,自愿接受甲方之经营理念,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 2-2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区(镇)号开办“我爱我家”灯饰专营店。符合家经营或区域代理。第三章:相关费用支付、返利及奖励政策 3-1乙方向甲方取得上述区域经营权,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合同订货保证金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从第二次进货开始,每累计进货量达到返还订货保证金、装修费及广告费元,按上述返还比例累计返完_元为止;此约定为合同订货保证金、装修费及广告费返还乙方的唯一方式。 3-2为扶持乙方及时正常开业,促进乙方的业务拓展,甲方首批免费向乙方提供价值人民币元现货铺垫作为乙方布置展厅之样品使用。乙方后续进货由甲方按全国统一供货价供货。 3-3合同订货保证金、装修费及广告费返完后,乙方向甲方进货按全国统一供货价的_%优惠(每累计进货达五万元结算一次,以货物形式抵充,乙方自选)。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 4-1-1为保证“我爱我家”灯饰专营店的统一性,甲方对乙方店面的装修设计及室内布置等有建议权和修改权。 4-1-2甲方有权对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并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调配。 4-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存、执行价格等情况进行核查。4-1-4甲方有权在授权区域内与乙方共同发展经销商、代理商,行使管理权。4-1-5甲方所有活动,均以合同为准,并保留和拥有最终解释权。 4-2甲方的义务 4-2-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 4-2-2甲方负责“我爱我家”灯饰的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 4-2-3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并提供乙方开店所需的相关文件及资料。4-2-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专卖店前期开业所需宣传推广用品,超出规定部分由乙方付费。 4-2-5甲方向乙方提供专卖店经营管理手册,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4-2-6甲方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我爱我家”灯饰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4-2-7甲方负责在授权的范围内维护乙方在当地的经营权。 4-2-8甲方负责根据约定向乙方提供退换货的服务。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乙方有获得甲方商号、商标、CIS系统及其经营管理策略、营销模式的使用权。 5-1-2乙方有权依合同要求向甲方定购其许可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点开展经营业务。 5-1-3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5-1-4乙方独立享有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利润。 5-1-5乙方有优先获得区域代理的权利。 5-1-6乙方拥有专卖店对外经营的合法权益,如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对外销售及开展促销活动等,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及其雇员、代理和代表也无权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代表甲方之权利。 5-2乙方的义务 5-2-1乙方应规范操作,努力提高专卖店的销售业绩,维护“我爱我家”的品牌形象。签约后两个月内必须正常营业,如有特殊情况须上报甲方备案。 5-2-2乙方应每月1-5日向甲方提供营业状况报告,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店面照片、开店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特快专递或其它方式寄往甲方备案。 5-2-3乙方应及时在当地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保障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民事法律责任。 5-2-4乙方对甲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和提供使用。 5-2-5乙方经营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须按照专卖店统一店面形象要求进行施工装修。第六章:订货、补货及调换 6-1甲方提供之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及甲方获得营销权之系列产品。 6-2乙方应提前将购货计划告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负责将货物发出,为乙方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视为产品交付,运费由乙方承担。 6-3为保证货物品种的全面性及专卖店的规模统一性,首批甲方免费赠送给乙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方建议或乙方自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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