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双政〔2017〕49号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双峰寺镇三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双峰寺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双桥区双峰寺镇三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双桥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1日双桥区双峰寺镇三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旅游城市”的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促进产业发展,打造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双峰寺镇小井、老西营、三道河村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规范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推进项目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其他重点项目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行政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三条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双桥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双桥区双峰寺镇三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第四条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维护被征地拆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及拆迁利益,确保被征地拆迁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三)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确保稳定的原则。第五条补偿范围:包括本项目征地界线内的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第二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第六条凡位于本项目占地线以内的土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拆迁对象。第七条违章建筑物、逾期的临时建筑物,以及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第八条迁移电力、电讯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按本办法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第九条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属纠纷的,本着先征用、先拆迁、后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权属出现纠纷问题后,有关部门安排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待有关部门确定权属后再付给补偿费。征用、拆迁前对相关证据由公证部门做公证、保全。第十条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要及时向文物部门和区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使用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由于大型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保证畅通。待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统一恢复,恢复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阻挠车辆通行。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土地补偿标准一、永久用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最新)的规定执行。占用国有土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取得的性质、剩余年限、土地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占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收储成本补偿。二、临时用地施工场站和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按照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常产的标准执行,以此类推。其中多补一年属恢复地力费用。出现临时用地必须交给国土部门核实情况并处置。第十二条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补偿住宅房屋的确认(农宅部分):被拆迁房屋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属、面积、性质为准。,不予另行补偿,超出部分(合法占地面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价予以补偿。(一)房屋补偿可自行选择实物安置、货币补偿和农宅置换三种方式之一。1、实物安置补偿标准①、有证房屋按照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原则上不高于1380元/平方米;②、每宗宅基地给予安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楼房,一宅多子女户且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按照两个儿子、一儿一女、两个女儿分别另行安置100平方米、80平方米、60平方米的楼房,安置楼房为高层或多层住宅。2、货币补偿安置标准①、有证房屋按照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原则上不高于1380元/平方米;②、每宗宅基地按照实物安置补偿标准的还迁面积计算按6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3、,按18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自行建房,建筑面积由国土、规划部门按农宅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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