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宁波市出台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办法--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合同法律风险日前,宁波市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以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为着力点,依据中办发〔XX〕6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出台了《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构筑系统、高效的合同管理体系。一、立足规范,引导行政管理方式变革与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尤其是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深刻变化,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通过合同等方式来实现管理和服务,过去的那种“命令与服从”逐步转变成“服务与合作”。除了理念的革新,更需要行政机关内部相关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为支撑。该《办法》,是本市第一部系统全面地管理行政机关合同的规范性文件,此前,无论是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没有统一权威的管理规范,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合同管理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如此与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潮流不符,也与法制统一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差甚远。鉴于此,在市政府做出部署后,市法制办迅速对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同时借鉴国内先行城市相关领域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提出了制定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建议,力求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规范合同管理。《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宁波市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上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必将有力地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与完善。二、周全体系,注重合同管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合同从产生到终止,每一个环节都相互依存,任何一个环节管理出现问题,都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此《办法》着重强调从合同准备、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争议、合同完成、法律责任全过程的规范,确立了合同管理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总原则,形成了一个系统全面的管理体系。具体做法为: (一)在合同准备阶段,即合同管理的开始,强调事前防范,过滤合同风险,避免公共管理危机。《办法》规定合同订立前,承办单位需要调查核实合同对象的资质、信誉和资产等,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和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同时,为了提高评估的质量和效果,对于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或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论证。(二)合同洽谈阶段,强调法制机构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持其与上位法的统一以及导正合同内部的逻辑或技术上的冲突,合法性审查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办法》设立了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合法性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同时还对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专家参与审查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目标管理考核。(四)合同争议阶段,着重解决合同不能完全履约时,争议纠纷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办法》规定了6种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的情形出现后,承办合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同时,优先协商解决,积极准备仲裁和诉讼事宜,力求损失最小化。(五)合同完成阶段,合同完成后,要求承办单位及时对合同进行归档,并定期对合同进行清理。各级政府部门每两年一次将合同承办情况与清理情况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六)法律责任阶段,主要明确了对违反合同管理办法的几种情形及处分规定。三、突出特色,塑造合同管理的新形象和新亮点通过多方征询意见,集思广益,结合自身立法资源与城市特质,《办法》彰显了宁波特色:合同管理范围适当扩大。《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各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宁波将“开发区管委会”等类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纳入统一管理,更符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维护了全市合同管理的统一秩序。合同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将合同划分为重大类和普通类,备案实行层层负责,分类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普通合同的备案工作由各级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处理,重大合同备案工作统一由市法制办负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各单位的法制机构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二条和十五条规定,重大合同订立后,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包括: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合同。借力专家参与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行政机关可以建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