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题名】: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0年修订)
【副题名】:
【起草单位】:中家计委、建设部
【标准号】:计价格[2002]10号
【代替标准】:替代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
【颁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2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
【标准性质】:
【批准文号】:计价格[2002]10号
【批准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
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
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
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
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
确定。
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
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
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
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
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
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
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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