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押金车辆买卖协议书为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售车方签定以下协议: 售车方: 购车方: 一、甲方将车主的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整,小写元。乙方在此协议签订时交付甲方车辆定金整,小写元。剩余购车款在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之后一次性付清。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帮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四、因双方交易车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五、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售车方:购车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新华视点新媒体·汽车销售“缺陷”合同)“缺陷”合同陷阱多,坑你没商量——透视猫腻丛生的汽车销售合同新华网南昌5月3日新媒体专电(“新华视点”记者袁慧晶、胡锦武)近日,在江西省工商局召开的汽车销售合同评审会上,一份1400字左右的订车合同被找出大大小小近30处“缺陷”,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八大必备要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方面面。“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全国范围而言,汽车销售合同猫腻丛生,且绝大多数“缺陷”属于有利于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经销商借缺陷合同趋利避害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济南一家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地工商部门指出,销售方显然是自行扩大“不可抗力”的定义,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生产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西安市民张恪在当地一家名为福迪的汽车4S店交了“定金”,准备购买一辆福特品牌汽车,但供货商一直拖延不给提车,后为息事宁人,4S店向张恪退还了全部“定金”。律师指出,消费者取回“定金”其实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合同法》中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但这些法定赔偿却在合同中经常被“返还定金”替代。江西省消协人士指出,近年来汽车投诉多集中在经销商逾期不交车、扣押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强制消费等方面。而这些纠纷的隐患其实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单方合同”“开口合同”“霸王合同”时就已埋下。江西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刘章明指出,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购车合同是由经销商单方面制定的,往往倾向于经销商的权益,消费者无权提出修改意见。缺陷合同常见三大“猫腻”工商部门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购车合同中的“猫腻”具体分为免(转载于:写论文网:购车合同押金)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三种情形,通常包括: ——免除自身责任【“猫腻”条款】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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