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卷第 1 期
Journa ofSouthwestUniversty (oc lScencesEdiion)
201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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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研究
尹晓东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研究生院,重庆市 400715)
摘
进大学生就业的工作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准确界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并保障其有
效地运行,可以规范、保护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民事合同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673-9841(013)01-0044-05
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实现初次就业的做法,我们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十余
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初次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
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在当前就业
理念新颖化、就业途径多元化、就业形势复杂化的情况下,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不足之处。这张关系
到每年数百万毕业生和众多用人单位的一纸协议存在着不少问题,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间产
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也给社会就业环境和就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
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制度背景下,必须重新厘定高校毕业生就
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从而明确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缘起与当下困境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
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
议”。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的双
向选择机制,使毕业生就业从传统的指令计划分配转型为现代的市场双向选择。由于市场对就业
的调整机制并不健全,因此导致当时的大学生就业处在一种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特殊状态中。原
国家教委(998 年更名为教育部)于 1997 年 3 月 24 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实施至今。《暂行规定》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 24
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该条规
定,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用工合意后,应与用人单位、高校共同签订就业协议。因此,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形式上从国家包分配转向市场寻找进程中的选择。
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协议不同,就业协议有其特殊性:首先,就业协议的订立主体具有多方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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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011-08-28
作者简介:尹晓东,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西南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重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研究会重点课题“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009004),项目负责
人:尹晓东。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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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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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高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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