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的工资分配》重庆高级培训班
新法下职工奖惩办法
主讲人:马小丽研究员
薪酬绩效设计项目主持人
劳动合同法专家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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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马小丽研究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二室主任,研究员,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委员
从事20余年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实践和理论政策研究,著书多部,公开发表论文文章百余万字,曾被破格评聘为副研究员
主持数十家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与薪酬和绩效管理咨询方案设计工作
全国各类培训班授课数百场
马小丽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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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马小丽研究员
姓名:马小丽
单位: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电话: **********(手)
(010)64941049(办)
传真: (010)64925615
电子邮箱:maxiaoli176@
maxl_2008@
地址:北京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工资所
邮编:100029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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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废止职工奖惩条例的背景
二、职工奖惩条例主要条款
三、新法实施后员工管理风险控制
四、企业如何制订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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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职工奖惩条例的背景
(一)国务院为何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二)废止后对企业管理理念和方式有何影响?
(三)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之间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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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为何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行政管理——法治轨道
国家管理——企业自治
粗放规则——细化规章
主体更换
两法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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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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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
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
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
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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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后对企业管理理念和方式有何影响?
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即确立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理念:
企业自主招聘员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员工违制或失责,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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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管理方式的影响:
处罚员工是企业的事,条例不再成为法律依据
企业要根据需要制订合适的奖惩办法,
修改相应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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