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劳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小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劳务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缴纳增值税的,还应按计提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其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例1】甲企业是一家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的小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13年1月修理汽车10辆,取得收入50000元,存入银行。则甲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50000贷:——=50000÷(1+3%)=(元)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0÷(1+3%)×3%=(元)【例2】乙企业是一家从事设备安装业务的小企业,于2×13年11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200000元,至2×13年末已预收款项18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100000元(假设为安装人员的工资),估计还会发生25000元的成本。该安装劳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该企业对外提供劳务较多,单独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则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100000÷(100000+25000)=80%2×13年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200000×80%-0=160000(元)2×13年确认的提供劳务成本=125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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