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7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行政活动。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局机关事务管理科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并执行管理制度和标准,合理统筹配置资源。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第五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八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前款费用的支出计划,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第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按规定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十一条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二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部门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各部门应当执行机关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闲置资产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通过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第十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需要。第十七条各部门需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应当向本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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