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关于颜六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报告案件编号0021申请人:颜六辉,男,汉族,四川省达县木子乡水口村2组20号,农民工。2010年1月15日,颜六辉与他儿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找到值班律师,诉说了事发经过:2009年11月6日起,申请人被雇佣到横山县榆靖330千伏改变电工程干活,2009年11月17日凌晨5时30分,申请人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宿舍睡觉时,由于工队雇佣炊事员卢少梅用汽油点火造成火灾,导致三死一重伤的重大事故,申请人属重伤者。我中心经讨论,决定受理此案。当天,我们一行俩人前往横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了案卷材料(复制),经过认真的研究,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工伤案件。随后,代理人,为了搞清楚雇佣关系,多次与承包人联系,并经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定,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们的工头是四川人,所雇佣的工人也全部是四川人,承包方是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地址在西安市自强西路293号),而该工程又转包与四川省武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资质),法定代表人是张映木,最终承包人王彪挂用四川省武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在建设该工程,在此期间,代理人为了事先有个依据就和申请人前往榆林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于是经代理人去西安,联系对方代理人一次去榆林,两次来横山协商。在协商中,对方代理人提出该案件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比照交通事故处理)我们最终以核算的赔偿数字(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为基础,取适中数字达成调解协议23万元,因为达成调解协议代理人手续不全,无法签字。约定10天内签订协议给付款项。但是,在等待的时间里代理人认为为了防止对方再拖延时间,经申请人特别委托诉劳动仲裁,逼迫对方于2010年5月21日再次来横山县调解,商定赔偿230500元结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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