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八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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