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愿者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时数三千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第3条 志愿者符合前条规定,得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如附表一),会同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受理审查并造册(如附表二),于九年月底前汇办完毕。附表一志愿服务申请奖励事迹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地址联络电话重要事迹1、服务时数时 2、主要绩效(详附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单位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审查机关意见审核人:(盖章)年月日附表二志愿服务申请奖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编号申请时间身份证号志愿服务单位次数、项目等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励,由本单位每年办理一次。第5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三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及得奖证书。二、服务时数五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及得奖证书。三、服务时数八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及得奖证书。前项奖励以公开仪式行之。第6条 本办法同等次奖牌及得奖证书之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第7条 志愿服务应依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办理。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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