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
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
王冠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上传时间:2011-4-23
浏览次数:310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 法人;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慰抚金;痛苦金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均不支持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此问题长期以来在各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欧洲与日本等诸多发达国家,多有承认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法人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学说;特别是德国学者新近提出的理论,诚值我国借鉴。本文主张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其得享有的民事权益类型有关。
一、我国有关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司法解释与学说争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侵权责任法》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上迄今未能获得学者们的普遍肯定,其是否能够符合社会发展之需要,也备受质疑。学界对此问题讨论虽多,然尚有未竟之处,本问题显然有进一步研究之价值与必要性。
 
    (一)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演变
 
我国学者虽然对于“精神损害”概念的解释不一,{1}(P190-198)但以往均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1]中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在内, [2]该条就是民事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而依据法律解释,当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或荣誉权遭到侵害时,有权向侵权行为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通过法律解释,法人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2001年3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5条规定[3]则明确否定了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22条[4]虽未明文排除法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参见相关立法背景说明可知,{2}(P95-99)该法条中之“他人”仅限于自然人。
 
(二)否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观点
 
精神损害只限于受害人因人格权或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而遭受的生理疼痛、精神痛苦以及其它不良情绪,并不包括人格权遭受侵害这一事实本身,亦即所谓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法人是社会组织,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法人的人格权遭受损害不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至多仅是商誉权受到损害。{3} (P141)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原因,系因法人没有生命,不会有生理上的精神活动,因此不可能会有精神损害的情形产生。所谓法人的精神利益丧失或称为人格利益的损害,本身也不是精神损害。在法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所导致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4}(P694-695)
 
(三)肯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观点
 
    ,关于精神损害涵义的通说被分为广义与狭义两说。狭义说认为法人没有精神痛苦,故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之问题。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是有精神利益。在法律上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系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亦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在法律上之意义。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指与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持和维护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5}(P56-57)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与内涵在于赔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而不在于直接慰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6}(P645)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精神利益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之后,法人为消除影响而支出的广告宣传费、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第二种是精神利益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侵害某公司之名誉权,致使该公司的声望下降,产品积压,其损失在金钱上无法估量,属于间接损失范畴,此为法人精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799474576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