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客体: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主观: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妨害公务罪典型的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阻碍的对象是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则属于特殊的妨害公务罪。注意问题1、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构成本罪的,要求对方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2、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注意问题3、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并不要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4、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界限(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但在执行公务后对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的,应当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2)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手段阻碍公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特殊情况《刑法》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罪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1款第5项和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2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规定了具体法定刑,应直接按照318条和321条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招摇撞骗罪概念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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