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的起草说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部分条款的情况说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26号,以下简称“《审理规程》”)自2016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结合我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对《审理规程》予以细化和完善。2017年4月5日、5月15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先后拟定九个条款的修改意见,形成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并印发给局内各单位征求意见。省稽查局提出的反馈意见“鉴于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稽查案件大多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补充调查的期间应适当延长,建议修改为‘稽查局应当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补充调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由于与上位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冲突,不予采纳;直属税务分局提出的反馈意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国税发〔2017〕59号)明确了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职能由纳税评估转为统筹全省综合性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分局没有需要提审的案件”,已被采纳,并相应对《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进行修改。2017年6月2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二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议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不做修改,仍然维持“罚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标准,对其他八个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关于原《审理规程》第三条。原规定: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和分管征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监察室、直属税务分局。监察室、直属税务分局参加重大税务案件的会议审理,不参与书面审理。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提请单位不参与书面审理。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现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和分管征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提请单位不参与书面审理。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修订说明:修改理由:“监察室、直属税务分局只参加会议审理,不参加书面审理”的程序,在实践中遇到困难。未参与书面审理导致不熟悉案情,无法在会议审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直属分局专业性强,且有执法经验,应纳入书面审理成员单位,行使审理职权。监察室可以尊重其意愿,参照《总局办法》的规定,不纳入成员单位。二、关于原《审理规程》第十三条。原规定:为,“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拟处
关于《海南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国家税务局重大税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