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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价局 福建司法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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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6〕28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二、司法鉴定定价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附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风险高低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暂未列入附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三、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四、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五、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393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附件: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9月26日附件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11项)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释义及备注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对死亡24小时(含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含照相、录像。2晚期尸表检验具1200对死亡24小时以上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含照相、录像。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25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4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4500对死亡24小时以上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5特殊尸体解剖具6000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烈性传染病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含照相、录像。6硅藻检查例700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组织进行硅藻检查。一具尸体的一种器官组织(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为一例。含照相、录像。7法医现场勘查例1000法医到案件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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