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研究2015年第06期(总136期)2015年06月10日上海市监狱学会主办研究综述2014年中国监狱学研究的回顾与评价一、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一)罪犯劳动改造模式世界范围看,处理罪犯的理念已经由着眼改造过渡到着眼罪犯回归社会,它带来了罪犯劳动改造模式的转变。“矫正型劳动”模式着眼于“回归”,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主要是:;;。(二)罪犯教育改造模式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丁传庆领衔的课题组做了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的调研。他们将罪犯教育改造模式划分为两部分,即传统模式和创新子模式,其中传统模式是以三大手段(狱政、劳动、教育)为核心所形成的经典模式,以及与心理矫治手段相结合的升级版模式。课题组将我国监狱的各种具有代表性的罪犯教育改造模式归纳为5种创新子模式。1.“一人一策”教育改造创新子模式;2.“5+1+1”教育改造模式;3.“特色文化”教育改造创新子模式;;。(三)关于罪犯教育理论研究突破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笼统、单一的价值取向,重新划分了罪犯教育的四种价值取向:(1)社会本位;(2)个人本位;(3)集体本位;(4)文化本位。(四)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模式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模式已经形成,其主要内容是:,已经从惩罚改造过度到教育矫正。,已经从强调改造过度到实现回归。,已经从单一简单过度到多元复合。,已经从注重形式过度到追求实质。,已经从粗放缺失过度到体系健全。(五)监狱行刑权的性质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是由司法权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权。理由是,刑罚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的三个最重要的特征:。司法权本身是一种居中的判断权,裁判性是其本质特征;而行政权是一种具有较强目的性的管理权,以追求行政效率的实现为目的。司法权的行使以纠纷的存在为前提,居中进行裁判。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纠纷的存在为前提,权力的行使出于自己的目的,不具有居中裁判的特征。。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特征,不告不理。而刑罚执行活动是监狱机关主动发起的活动,不以服刑人员和其他人的请求为要件,主动干预罪犯的改造生活,达到引导人、改造人的目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预先设定的效力,即使相对人不服,也要先按照行政决定办,然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而司法权就没有这种先定性,只有经过审理,判决作出后,才能产生效力,而且具有终局性。(六)监狱行刑目的监狱行刑目的包括三个层次:(惩罚);(预防和减少犯罪);(高级)目的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七)罪犯思想教育分层“罪犯思想教育分层设计”的内容是:首先将罪犯的思想教育内容进行符合当代罪犯需要的细致分类,即分为以下11种: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时事政治教育、修养与做人教育、美学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观念教育、人际关系与调处教育、传统文化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人生与改造教育。(八)“监禁文化”的新概念监禁文化由监禁精神文化、监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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