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监狱学研究.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监狱学研究
2015年第10期(总140期) 2015年10月10日
上海市监狱学会主办
刑法研究
裁定减刑以后漏罪或者新罪的数罪并罚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由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并未考虑在减刑介入因素下出现漏罪或者新罪的情况,实践中对于漏罪或者新罪刑罚是与减刑后还是减刑前的原判刑罚并罚争议较大,因为此种差异可能造成并罚后刑罚裁量幅度的差别。
目前,我国现行减刑标准和运作机制并不能完全确保减刑评价的真实度和可靠性。在裁定减刑后出现漏罪或者新罪的情况下,《意见》作为对行刑机关对减刑适用条件认知偏差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在于通过节制刑罚力度的变化体现特定条件下刑事司法机制的灵活性,有效控制减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消极面。同时,减刑撤销制度的缺失使得减刑缺乏假释特有的对后续行为持久的法律威慑力,因此《意见》在本质上体现了对构建减刑善后制约机制的探索精神和积极意图。
《意见》从统一司法实践角度,明确将减刑之前的原判刑罚作为并罚基础,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各种障碍。一是不区分漏罪成因而一概否定减刑效力有失合理。适用《意见》的不合理性在于:造成漏罪的责任不在罪犯,却因此恢复执行已经被减轻的刑罚,变相加重了处罚,一方面引发罪犯对减刑适用标准和刑罚公正性的质疑,影响其后续改造积极性;另一方面,漏罪的自首情节评价目的与否定减刑效力的数罪并罚评价效果不相符。二是不区分新罪性质而以同一标准否定减刑效力有失公平。《意见》的适用结果只是体现对新罪本身的评价,而缺乏对新罪之于减刑依据的影响力评估,难以确保刑罚的公平性。三是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时数罪并罚难以操作。如果前罪刑罚执行量恢复至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就会出现无法适应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尴尬局面,无法对已经执行的刑期进行核减,导致并罚刑期不合理或者无法确定。四是径行否定减刑效力有损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减刑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意见》不经任何程序直接在漏罪或新罪裁判中扣除已经裁定减去的刑期,明显存在程序瑕疵,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减刑效力法定性和裁判稳定性的质疑,甚至因此涉诉上访。   
如何实现数罪并罚制度与减刑制度的有机衔接?其一,从实体层面力求减刑适用初衷与数罪并罚效益的内在契合。第一,在适用对象上作缩小解释。第二,在适用标准上作灵活设置。虽然数罪并罚和减刑适用处于刑罚的不同阶段,但均是以公平正义的共通刑罚目的为导向。数罪并罚追求刑事责任评价的合理性、均衡性,注重社会效益,最终要实现两个目标指向:一是数罪并罚能够体现刑事责任评价上的正义,既能打击犯罪,也能抚慰受害人;既能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也能预防此类犯罪行为。二是有效地预防犯罪,并有助于改造犯罪行为人。数罪并罚并不是为了加重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而是实现罚当其罪的效果。正确处理减刑以后的数罪并罚问题关键在于把握该两种刑罚手段的结合点与平衡点,建议《意见》在绝对撤销减刑原则基础上增设酌定撤销减刑条件,以灵活应对实践中的各种情况。一则可全部

监狱学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