蚃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膈津劳险[1998]329号袈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莄 为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芀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羆 (一)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膅 (二)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电脑序号、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经审核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本金、利息等(表式见附表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袀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芁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电脑序号。电脑序号暂由单位代码和职工个人序号两部分组成,单位代码使用《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职工个人序号在一个单位内按顺序编排,新增加的职工依次排序,减少的职工个人序号不得由其他职工占用。荿 (五)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日;199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薄 由外省市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自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薀 新安置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部队专业干部,自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肈 (六)自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部分。1997年底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储存额按《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蒇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羄 (七)企业应据实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名册》(附表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条件的还须报送数据盘。莁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建立缴费等基础台帐,并依据《缴费名册》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情况记载个人帐户。膀 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月记载。预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从缴费之月起记载,同时开始计息。薅 企业和职工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月份个人帐户暂不记载。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费,其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发生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所欠费用的同时,要按相应年度规定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补缴利息。补齐欠缴金额及利息后补记入个人帐户。肁 (九)职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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