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表演特点初探=“news_bd”> 一、舞蹈表演的涵义在舞台艺术表现上,表演有相对固定的概念,比如,表演即模仿;表演即表现;表演即演出、展示;表演即示范等等。在艺术门类的学科中有表演学的概念,它是艺术学的应用分支学科,表演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表演问题,例如表演的艺术特征、特点,风格流派,演员的修养,角色的创造等等。在此衍生出来各姊妹艺术的表演种类包括戏剧表演’、舞蹈表演’、‘戏曲表演’、音乐表演等相关的表演都属于这一范畴。众所周知,舞台表演艺术一般都是由编剧、导演、表演、欣赏四者构成,他们有机连接和贯通,共同搭建起以表演艺术为中心的基本构架。当然,它们各自独立存在的品格也同样铸就了各自独特的美学价值和研究领域。舞蹈编导在具备一般编剧和导演的能力外,更重要的还要具有创编、设计舞蹈动态的编舞能力和导戏、排练一体的导戏能力。进一步说,舞蹈编导要具备将表达内容转换成身体的舞蹈动作语言,并以此进行艺术表达的能力,这就是舞蹈编导的特殊性。同样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表演者身上,舞蹈表演者是用舞蹈化的身体动作和表情(是指受作品情感驱使的表情)一体来传情达意。因此,在研究舞蹈表演时,我们一方面要进行整体、系统的研究,另一方面还要进行舞蹈表演理论和表演实践等等中观及微观的研究。艺术不仅是模仿,表演也不仅是生活的照搬,它还有理念、表现、形式和创造等等。我们在建构当代舞蹈表演理论和实践、方法和课程等等时,需要借鉴戏剧表演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方法。戏剧表演就是在规定情境中演员通过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创造舞台角色、塑造舞台形象。戏剧演员要以生活逻辑为基础,例如经过观察生活、有实物、无实物、台词、形体、面部表情等的反复练习、揣摩,经过设计和演员的二度创作,主要使用口头和生活形体的二元之和来表情达意、宣泄情感并在演出过程中接受观众的检验。而舞蹈表演的完整地人体是身心一元化的身体,除去他表达的媒介—舞蹈身体的特殊情况之外,其他方面和戏剧表演都有共通之处。二、舞蹈表演的特点不胜枚举的各地、各族舞蹈告诉我们,不同的舞蹈样式和风格的产生,背后一定是文化的迥异。文化的精髓是独特的,舞蹈风格就独特,这种独特性必定具有排他性。如果我们认同这一观点,那么一定的舞蹈风格特点就一定有其相应的、不同的表达方式和表演习惯,因此,舞蹈表演也一定有风格的差异性。从动作和表情、身心合一的表演角度看,舞蹈的风格和不同样式决定了表演时的习惯和细节上的差异。以中国的民间舞为例:朝鲜族舞蹈是内在和宣泄式的;蒙古族舞蹈是端庄、奔放式的;维吾尔族舞蹈是跃动、幽默式的;而傣族舞蹈是稳定和内敛式的等等。不同民族的民间舞蹈动作的体态、舞姿,动态的流动过程,动态的衔接规律,动态的节奏和旋律特点,动态的气息运用,动态力量的爆发点、转换、使用和控制,以及动态的审美取向等等,都固化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的、风格化的舞动方式。所以,不同民族风格的民间舞蹈表演不能张冠李戴。风格化的舞蹈表演,一方面受舞种动态风格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制于创作者个人的习惯,认识、理解和对审美的追求。同样,舞蹈创作风格也一定是受制于舞种动态风格而存在(本文并不讨论以创作者和表演者个人认识和习惯的动作逻辑而构成的现代或后现代的创作和表现方式),当然,有时也受制于表演者因身体训练而导致的动态习惯。风格化的舞蹈动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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