羀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螅第一章总则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膄 第二条 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蒀第二章税收管理蒆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莂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衿第五条 征收部门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所(分局)负责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肅第六条 计税方式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芈(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羆(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综合征收率如下:肇月租金螃房屋性质蚈综合征收率蚇1000元以下(含1000元)袄住宅羂4%蒇非住宅羅6%芄1000元以上袁住宅膈6%莂非住宅芀12%羈计税公式为:螄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蒁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虿第七条 计税依据蚈(一)计税依据的确定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平均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或委托物价认定机构认定的价格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袃(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聿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或物价部门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葿第八条 申报登记蚃(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羁(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薈第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腿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螄第十条 纳税期限莄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日内申报纳税。情况特殊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采取简并征收办法。节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蚅(一)出租人完税后,地税机关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螆(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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