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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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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的内涵是复杂而多元的。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的。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的“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的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问题在于改造话语的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实质形成了遮蔽。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的问题。“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的权威话语。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的“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的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的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的“肆意”与“恶”。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的问题。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的,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的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的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的人却有自身的利益。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借助改造话语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监狱行刑实践中的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的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的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的过度行使,最终引起的可能是囚犯的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改造罪犯的基础和前提。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的出现,以正义的、刚性的、细化的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的扩张与收缩。而规范的、可预见的、可考核的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的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用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的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权力伦理的价值诉求。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同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的目标。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一是要改变对罪犯的重要执法环节的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通过实行权力分解的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层级监督。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民警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的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的程序规定。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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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