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岗位设置管理总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上述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和已批准列入改制名单但尚未实施改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要求以及人才成长的特点和规律,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其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6)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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