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且容积(V)(注2);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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