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及劳动争议调处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依芬2015年8月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一)合法用人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非法用工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劳社部函【2006】341号)二、关于规章制度(一)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二)容易因规章制度引发的争议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三)如何处理1、根据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由用人单位举证。2、劳动争议中关于规章制度的审查要点(1)程序合法: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非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2)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3)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不论告知方式,只要劳动者认可知晓或推定劳动者应当知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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