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方城东北角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南至人民东路,北至北河东路;东至东河北路,西至劳动街。征收机关砀山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砀山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签约期限按征收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一)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有产权证的,合法建筑以产权证记载结合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无产权证,但2008年5月份拍摄航测影像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出房屋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但以下情况除外:1、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2、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下达过停工令、拆除令暂未拆除的房屋;3、转让、侵占等形式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4、2008年1月1日后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5、经砀山县房屋认定办公室依法认定为不应补偿的其他建筑物。违法建筑由砀山县房屋认定办公室结合安徽省第一测绘院2008年5月份拍摄的航测影像图实物界定。2008年5月份以后批准的危房改造房屋,按改造前危房鉴定面积予以补偿。(二)房屋用途1、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2、无有效权属证明的,按照《砀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六、征收补偿原则、方式及标准(一)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用途确定:住宅按照住宅标准安置补偿,商业全部实行货币补偿。(二)补偿方式及标准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的市场价格结合认定面积予以补偿。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结合选定的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3、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优惠计算。安置地点及安置房选择原则安置地点:原地安置安置房选择原则: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交房领取选号牌,凭号选房。选择3套(含3套)以上住房的,实行合理搭配。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应根据自己合法建筑面积选择最接近户型。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征收部门。(二)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三)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过渡期限30个月,如超期按照过渡费规定标准2倍支付。被征收人的搬家费、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照《砀山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30个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照一次计算,过渡费按照3个月计算。九、奖惩措施(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交房的,根据认定面积,住宅、未建房的空白宅基地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结算,在第一时间段签约的奖励10%,有房屋产权证的另奖励2%;在第二时间段签约的奖励5%,有房屋产权证的不再享受奖励。商业房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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