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7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 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 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 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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