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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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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总、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桂财综[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我市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专户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申请拨款程序及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跟踪检查”的原则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状况及结合我市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预算安排租赁住房补贴。(二)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三)从住房公积金每年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四)盘活直管公房所筹措的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他渠道短信的资金。第六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划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制度。(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三)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具体安排资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下增设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方面的支出。(四)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入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2目“计提廉租住房资金”、99目“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中反映;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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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ry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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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