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9]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全面提高我校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奖励包括科研成果奖、获奖科研成果再奖励等。第二章科研成果奖第三条学术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及在影响因子20以上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二)在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为一区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或有我校人员参与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有我校署名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三)在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为二区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四)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为三区的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五)被《新华文摘》(理论栏目)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为四区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pendex(工程索引(核心版))索引的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在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六)B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ISR(科学评论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七)上述各种索引收录情况以国家有关权威机构检索结果为准,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采用中科院JCR(期刊引用报告)分区为标准,按论文发表的前一年度分区确定。期刊类别按照附件执行。(八)本条上述奖励中所指的论文必须是作者所从事学科的学术论文。摘要、书评、非学术性综述以及其它非学术性论文不在奖励范围。第四条学术著作奖(一)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3,000元。(二)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元。(三)非学术性著作(含文集、教材等)不予奖励。是否属于学术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及其聘请的专家鉴定。第五条技术成果奖对我校为独立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授权专利学校给予奖励,每项发明专利奖励6,000元。第六条音像作品奖音像作品在国家级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每件作品奖励制作人员2,000元,在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每件作品奖励制作人员1,000元。第七条说明(一)本章所奖成果第一署名者必须是我校科研人员,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我校。其它情况不予奖励。(二)本章成果第一署名者若为我校学生,第一署名单位是我校,且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联系人时,该成果按导师是第一作者对导师进行奖励。第三章获奖科研成果再奖励第八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所获奖金数的200%。第九条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所获奖金数的150%。第十条本章中奖励数额均指首位作者为我校人员。若我校人员参与完成、排名不是首位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按排名顺序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及以下按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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