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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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蝿附件2羈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肃衿一、修订的必要性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为原《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5年多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出现了一些的新情况,公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加上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新形势,严重影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公信力,出现了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难以作出诊断等问题,诊断争议、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干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修订原《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袆原《办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主要有:螂(一)对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和职业史规定不明确。罿由于劳动用工制度改变,出现大量的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些地方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不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多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上岗未签订劳动合同,离岗未索取相关职业卫生和健康检查资料,导致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职业接触史证明,原《办法》也未规定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影响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薆(二)对举证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不同主体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原《办法》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薁(三)对劳动者的诊断机构选择权规定不明确。罿一方面,把劳动者的机构选择权限制在经常居住地,另一方面又未对诊断机构的诊断范围进行规定,出现两个以上机构重复诊断的情况,引起诊断争议和纠纷。羇(四)受理诊断条件规定不明确。肅原《办法》规定劳动者申请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太多,造成一些诊断机构因为劳动者不能全面提供资料而不受理劳动者的诊断申请。另一方面,由于对不予受理的情况规定模糊,加之诊断鉴定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导致一些劳动者滥用诊断、鉴定权利,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也浪费资源。荿(五)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诊断原则未作进一步阐明。聿原《办法》未进一步阐明综合分析、归因诊断、集体诊断等职业病诊断原则,导致一些因缺乏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资料的职业健康损害病例不能诊断为职业病,引起争议和纠纷。莇(六)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明确。蒃原《办法》未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建设、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等工作中的责任,导致职业病诊断机构、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衡,集中于省会大城市,不符合便民原则。莂此外,未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现场调查权利、诊断过程各阶段时限,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诊断鉴定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部分行政审批时限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文书格式内容不够明了等等,都需要予以修订。腿二、修订原则蒄(一)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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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