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编者按】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传达人类的智慧和行为规范。从本期开始,《常识讲堂》栏目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为读者讲述刑法格言背后的法律文化知识。如果信仰法治,就必须信仰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不仅要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而且要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此句格言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表述与经典表达,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法。据说,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而非出自罗马法。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最先来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当时,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贵族、僧侣及市民迫使英王制定这条法律,保护其既得利益。它使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此后,英国相继出现了一些制宪性文件,使上述基本思想得以存续。后来,这一思想在美国广为传播。1774年10月14日,美国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权利宣言宣布国民有不可侵犯的人权。虽然这只是一种单纯的宣言,但1776年6月12日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8条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不准制定任何有溯及力的事后法”;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规定使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化并丰富了它的内容。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由17条组成,其第8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以及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以往,刑法理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是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这被称为形式的侧面;后来,又要求刑法的内容适当、正当,派生出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与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的要求,这被称为实质的侧面。对于任何立法者而言,你应当忍受自己颁布的法律。甚至还可以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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