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规划是指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是指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土地。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每户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的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严禁以建设宅基地名义搞商品房开发。第六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和房屋,可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八条建立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信息员制度。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不少于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村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并积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凡未编制村镇规划的乡镇和村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划定集中建房区,并报县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审查备案。集中建房区可按建房实际需求每2年划定一次。统一建设的农民新村,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除未完成村庄规划和划定集中建房区的区域,上述范围外的农用地建房一律不予批准。第十条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集中建房区经划定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或备案。第十一条加强重点区域规划管控。使用以下区域土地规划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公路、旅游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集体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所辖范围;县域内皖赣铁路、京福高铁,徽杭、合铜黄、黄塔桃、黄祁景等高速公路,205国道、慈张线、际儒公路、兰漳公路、屯婺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300米可视范围内;主要景区景点周边;需占用农用地的。第十二条为大力弘扬徽派建筑风格,保护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打造“青山绿水、粉墙黛瓦”的鲜明地方特色,积极倡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体现徽派建筑风格,以白墙、灰瓦为主色调。县住建部门应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相应的符合我县实际和农户需求的徽派建筑风格住宅设计图纸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在上报农户建房申请时,需附申请建设位置周边现状示意图(属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需附原有房屋的实景照片)、建设位置示意图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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