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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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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目的及原则。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的措施之一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第三条医疗补助对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县医疗补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及管理。县级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县财政划拨到用人单位。公务员补助的标准为:(一)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6%补助。(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7%补助。(三)公务员退休后,按其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的8%补助。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第七条符合享受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一)每年从每人的医疗补助经费中提取20%,建立公务员医疗困难补助金,用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二)医疗补助经费在提取医疗费用补助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余额,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和继承。第九条办理医疗困难补助的程序。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当年公务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医疗困难补助金的数额,于次年度3月31日前(上年度医疗费用结算结束后)确定并公布补助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获得医疗困难补助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手续。(一)填报《武宣县国家公务员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二)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结算和发票收据复印件。(三)医疗证、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门诊病历复印件。第十条医疗困难补助申报条件及计算办法。单位未缴足应缴的补助经费,或缴费时间不足半年,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医疗费用补助。(一)医疗困难补助申报条件:年医药费由个人自付金额(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并造成个人生活困难的国家公务员,方可申请国家公务员医疗困难补助。(二)医疗困难补助计算办法:医疗困难补助设起付线,起付标准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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