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环境行政处分一、环境行政处分的概念(一)环境行政处分的定义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二)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环境保护领域中,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有二,一是单位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有关责任人员,二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违法行为。1、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有关责任人员。其违法行为表现为:(1)采伐林木的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者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有关责任人员;(5)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6)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7)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8)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9)未经批准在沙化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0)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未构成犯罪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1)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情节较严重的责任人员;(12)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有关责任人员。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员。其违法行为表现为:(1)没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没使用非法单据的;(6)将罚、没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尚未构成犯罪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8)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使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失)的;(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尚未构成犯罪的;(10)为牟取单位私利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又拒不纠正的;(11)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1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环境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与前面介绍的行政处罚的条件大体相同,即行为违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与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条件不同的是,行为者都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者是企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者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而且是在履行公职时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可将这类环境行政责任称为身份责任,以便与一般公民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因而应受到行政处罚区别开来。
环境资源法【九宝】行政处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