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组通字[2016]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是把干部参加的培训折算成可量化的学时,对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办法。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包括脱产培训学时、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学时、网络培训学时、在职自学学时以及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认可的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登记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整体配套、改革创新、学用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计量方式以学习时间为准,每半天计4学时(一般以45分钟计1学时)。第六条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以及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认可的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以实际学习时间为计算依据。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按所学课程规定的学时计算。其中,处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50学时,一年累计超过50学时按50学时计算。第七条在职自学学时,主要通过自学党报、党刊、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培训时指定的教材、业务知识书籍及其他途径获得。以学、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字数为计算依据,每1000字计4学时。第八条处级党政干部上讲台为干部讲课,作为奖励学时计入干部个人总学时,每讲授45分钟计4学时。第九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学时实行分年度登记,按5年一个周期管理。处级党政干部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校党委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第十条干部学时按照干部参加的培训方式分别认定。脱产培训学时的认定,由派出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具体机构负责认定。派出干部参加脱产培训部门负责联系干部教育培训具体机构,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具体机构如实填写《学员鉴定表》,并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干部脱产培训结束7日内将《学员鉴定表》寄回我校负责派出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部门,派出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部门需对《学员鉴定表》学时进行审核认定,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于干部脱产培训结束15日内交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时,请假超过规定学时的1/7,按退学处理,培训不计学时。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学时、网络培训学时以及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认可的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的认定,由学校具体培训部门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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