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一、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一)、医务人员预防医院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毕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操作过程中,无论何时何种原因手套发生撕裂、破损,都应当立即脱去手套后洗手,更换手套再行操作。
3、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4、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三)、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四)、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和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五)、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六)、病人的标本应放置于坚固的防漏容器内,并可靠加盖,在收集和运送时防止漏出。
二、职工利器刺伤报告
( 一)、为了更好地加强职业防护管理,医院职工在诊疗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生利器刺伤或割伤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报告范围:被刺伤或割伤的利器为接触过传染病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如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Hiv感染者或病人、梅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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