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空白票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空白票据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目前我国法律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且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等关于空白票据的理论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票据立法,保障票据的流通。
关键词:空白票据;构成要件;公示催告;立法完善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补充记载,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1)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据法上一种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2)由于空白票据符合交易双方的需要,各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均予以承认。如英国的《票据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都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我国的《票据法》也确立了空白票据制度,但只承认空白支票,而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理论研究以促进我国票据法向国际化发展。
一、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综观各国的票据法,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即使没有进行记载或记载不完全,持票人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未记载的事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比如说未记载出票地,依照法律可推定为出票人所在地,所以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不属于空白票据,只有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才属于空白票据。因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所以必须进行补记,如金额空白、出票日空白、收款人空白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补记,会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二)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空白票据实际上是出票人有意识的不记载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未记载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以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票据如果没有行为人的签章则不能确定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其它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但不能没有出票人的签章。(2)否则无法确定票据的债务人。
(三)必须有行为人对他人补充记载的授权。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空白票据的补充记载权本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以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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