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故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 传统表演艺术;(三)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 传统手工艺技能;(六)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四条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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