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译成author’s right. 二者有不同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后者则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相邻客体的权利,即邻接权。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之间存在着区别,这些区别包括: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经过主管机关授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很少有人身权利的内容;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现以及产业经营模式的翻新,文学艺术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更加模糊。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和发展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法国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两个法令,确立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在这两个先驱国家的影响下形成了英美国家的“版权”法系和欧洲大陆的“作者权”法系。这两种法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取长补短,呈现处逐渐靠拢的趋势。
二、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
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
2010年再次修改
三、新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
著作权法的历史是不断地对技术挑战做出法律反映的过程。
在一系列技术进步的影响下,著作权的内容逐渐丰富并受到了巨大冲击。
第三节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其他基本法律
3、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须为智力成果。
(2)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3)须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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