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由《物权法》首次提出,意在扩大中小企业财产担保的范围,解决其融资困难。中办法》,并建立了登记公示系统,来保障物权法的实施。
一、什么是应收账款
根据《登记办法》第四条,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将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列举了五种:销售、出租、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相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广泛,它还包括了将来产生的,也不区分是不是经营产生。
但也并非所有应收账款都能用来质押,一般要进行筛选,剔除不良应收账款,一般账龄超过90天、集团内部和关联企业账款、虚构的应收账款、存在对消账款、境外应收账款、政府应收账款都不被接受。同时要考虑销售、服务过程中退货、折让、第三方付款人违约等稀释因素,通过一定德折率确定最后的融资金额。
二、如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首先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然后在人行的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不登记质权是不成立的。此次培训主要讲解的就是登记公示系统如何操作。
系统主要二大功能。一是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公示,设立质权,二是查询,即查某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已被出质。此系统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只需在互联网上注册,只可以进行查询,不能登记。常用户除了在互联网上注册,还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供规定的基础材料,由其进行审核。常用户可进行登记,也可查询。目前**地区的人行还未正式受理常用户的注册,应收账款的业务也未能开展。
应收账款质押由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他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可以展期。质权实现后进行注销。登记机构对登记内容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
三、应收账款质权如何实现
这是目前法律上比较空白的地方,也是《物权法》司法解释正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之一。
应收账款的质押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请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坚固,实则质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因此目前质权人所接受的通常为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债权,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为电力、电信和其他资金雄厚的名牌企业,不动产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质押后,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清偿或未到期提前清偿该债务,而此时贷款尚未到期,出质人对该清偿款项如何处置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但《物权法》《登记办法》均没有相关规定。根据质权的基本理论,应收账款因债务清偿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有的银行常常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直接进行监管和扣划。
在银行作为质权人时,这种方式是行得通的,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实实在在的债权债务,直接扣划或提前清偿,借款人一般没有异议。但在担保公司成为质权人时,贷款未到期,担保公司和借款人之间是或有债权债务关系,若要求将实现的应收账款提存,作为所担保债权的担保,实际上造成了借款人资金闲置,增加了成本,是不现实的。若要求将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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